COP29已通過巴黎協定第6條的6.2及6.4條文規定,但其涉及國與國的認定及協作,還有交易的規範,尤其是6.4條文規定的交易準則,企業需要進一步了解,避免混淆。
以全球首個6.2條ITMOs國與國碳信用互認協會(MRA)已經成立,2024年11月12日,印尼和日本已同意開始實施碳信用雙邊互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MRA),並在COP29的印尼館啟動。
雙方表示,該MRA協議是世界各國在「巴黎協定」框架内,特别是第6.2條框架内首個雙邊合作。該協議中,印尼和日本相互承認缓解方法、減排計算、監測、報告和核查 (MRV) 系统以及碳信用認證。
在COP29之前,印尼和日本已於2024年10月簽署了MRA文件,根據該協議,MRA已於2024年10月28日開始生效,並在COP29上提交聯合國及展示。ITMOs在國際間國與國互認機制越來越普遍,但它與6.4條不同,企業別傻傻分不清楚。
在COP29通過後,未來又有6.2條的先行準備取得國與國的協作,6.4又該如何交易?
專家提出,為了通過6.4條機制並有效参與國際碳市場,企業或項目開發
1. 項目設計與開發
2. 國家批准(LOA:Letter of Approval),根據6.4條機制的要求,参與者通常需要獲得所在國家政府的批准,這個批准通常是以某國批准函(LOA,Letter of Approval)的形式發放的。
LOA的目的是確保項目符合國家的減排承諾,並且没有與國際減排目標發生衝突。獲取LOA非常重要,也是成為参與6.4條的核心制约。
而LOA的具體要求通常涉及4個方向,即項目的合規性、減排量的可驗證性、項目的可持續性、無雙重計算。由於這些規定牽涉到許多方法學,非一般理論得以解決,企業在面對時務必以實際面對國際規範,用實際經驗看待的國際規範應對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