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土耳其環境、城市化與氣候變遷部制定之《土耳其碳排放交易體系法規》,訂定了規範溫室氣體排放監測、申報與核查,以及該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實施的程序與原則。該法規已於《官方公報》公布,並於2026年8月27日正式生效。
根據該法規,一份配額代表排放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權利,而碳排放交易系統(ETS)的總總量限制將包含免費發放的配額以及於一級市場公開發售的配額。總量限制將根據排放強度確定,並透過《國家分配計畫》公布。
B類與C類設施將納入土耳其碳排放交易系統
設施將根據其預估的年排放量分為三類。預估二氧化碳當量年排放量達50,000噸者歸為A類;超過50,000噸且達500,000噸者歸為B類;超過500,000噸者則歸為C類。土耳其碳排放交易系統將涵蓋從事法規指定活動之B類與C類設施。A類設施仍須遵守監測、申報與核查要求,但不會納入碳排放交易系統。
受該系統涵蓋的營運商須向氣候變遷署取得溫室氣體排放許可證。該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且須在到期前至少六個月提出展延申請。受碳排放交易系統涵蓋的營運商必須在《氣候法》生效後三年內取得許可證,但在該期間內將被一次性視同擁有許可證。
免費配額將透過基準值確定
免費配額將採用次設施層級的基準值方法確定,該方法係基於產品、可測量熱能、燃料與生產製程之基準值。免費分配的數量將使用相關基準值、免費分配率、行業活動因子與經驗證的活動水準進行計算。必要時亦可套用跨行業修正因子。
營運商須在相關履約年度的11月最後一個工作日之前,透過登記系統繳還與各設施經核查排放量相對應的配額。該法規亦提供彈性機制,允許配額保留至後續年份,或從未來年份預支。
引入額外配額儲備與市場穩定機制
面臨配額短缺的設施,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使用高達碳排放交易系統總量限制10%的額外儲備配額。該儲備配額的最低價格,將設定為前三個月一級市場加權平均價格與二級現貨市場加權平均價格兩者中較高者的1.5倍。
配額將根據拍賣時程表在一級市場出售,而二級市場交易則透過連續交易進行。亦將設立市場穩定儲備,考量配額價格與流通中的配額數量,以維持價格穩定。配額的核發、持有、轉讓、繳還、註銷與銷毀,將透過伊斯坦堡能源交易所營運的登記系統進行,並為每個設施設立獨立帳戶。
該國碳權可用於碳排放交易系統履約
該法規規定,在碳市場委員會確定的比例範圍內,可以使用土耳其境內專案產生的碳權來履行繳還義務。此外,土耳其碳排放交易系統未來可能透過配額相互承認等措施,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實現聯網。
營運商須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於經驗證的核查機構核查後,提交上一日曆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與活動水準數據。相關數據與紀錄必須至少保存10年。
法規針對未合規行為訂定罰款
該法規針對與排放申報及許可證要求相關的違規行為訂定了行政罰款。未能提交經核查排放報告的罰款,從A類設施的62.745萬土耳其里拉(約1.3萬美元)到每年排放超過2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C類設施的627萬土耳其里拉(約13.0258萬美元)不等。對於受碳排放交易系統涵蓋的營運商,這些罰款將加倍。無所需排放許可證而營運者,視設施的排放量而定,可能面臨高達1,255萬土耳其里拉(約26.0725萬美元)的處罰。
土耳其碳排放交易系統將從試行期開始
土耳其碳排放交易系統最初將透過試行期營運,其範圍、期限與實施原則將由碳市場委員會確定。納入試行期的營運商須在法規生效後兩個月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其初始《監測方法計畫》,但此期限最多可延長至六個月。試行期之後的第一個實施期將包含兩個子階段,第一子階段的基準值將在提交相關核查報告後於《國家分配計畫》中公布。
新法規亦廢止了土耳其2014年的《溫室氣體排放監測法規》,凡涉及先前法規之處,均被視為指稱新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