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出現歷史性轉折!歐盟理事會最新7572/26妥協文本不僅將管制範圍擴大至下游製品,更首度明確指出,企業可透過「巴黎協定」Article 6機制下的國際碳權,抵扣CBAM應繳碳成本。
這意味著,碳權正式從「ESG資產」升級為「關稅減免工具」,企業未來不只要算碳,還要「買碳、用碳、管碳」。隨著制度從鋼鐵延伸至整體製造供應鏈,台灣扣件、機械與金屬製品產業,全面進入高碳成本競爭時代。
歐盟此波修訂被視為CBAM進入「2.0階段」,其核心變化不只在範圍擴張,更在於碳成本機制的金融化與工具化,意即也是將碳權正式入列,讓其從成本壓力變成策略工具。
此次最大突破,在於第9條明確指出,在符合條件下,「巴黎協定」第6條(Article 6)下的國際碳信用,將可納入CBAM「實際支付碳價」的抵扣範圍。其代表:
1. 碳權=可直接降低CBAM成本,企業未來不再只能被動承擔碳關稅,而是可透過購買合規碳權(如PACM機制),抵減應繳費用。
未來碳權從成本項目,轉為「稅務優化工具」;同時CBAM邏輯從「課稅」走向「碳市場連動」。也就是說,CBAM不再只是單一邊境稅制,而是開始與全球碳市場(Article 6)接軌。
從此觀察,未來碳權價格將影響實際出口成本;碳管理能力也影響市場競爭力;碳資產配置更影響企業利潤結構。因此未來競爭,不只是產品價格,而是「碳成本管理能力」,而提前布局碳權,將成為產業分水嶺。
當碳權可抵扣CBAM後,有碳權可降低出口成本,沒碳權直接承擔完整碳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