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已針對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正式階段中,關於在第三國已繳納碳價之施行法草案發布了相關報告。
該諮詢報告蒐集了工業利害關係人、政府以及企業的意見,旨在探討如何在CBAM框架內認定外國的碳定價體系。
鋼鐵業支持認定穩健的外國排放交易體系
利害關係人廣泛支持認定具信譽的外國碳定價體系,特別是如英國排放交易體系(UK ETS)和中國排放交易體系(China’s ETS)等機制。
然而,許多來自鋼鐵業的受訪者強調,只有「明確、可驗證且實際支付」的碳成本,才具備從CBAM義務中扣除的資格。
歐盟鋼鐵業利害關係人主張,間接補貼、隱形補償及能源稅不應被認定為CBAM下的可抵扣碳成本。根據受訪者表示,若允許廣泛的抵扣,可能會削弱該機制的環境完整性,並造成競爭力失衡。
防止重複收費仍是主要關切點
鋼鐵生產商強烈強調,必須避免在CBAM之下出現「重複收費」的情況。
產業參與者主張,在第三國排放交易體系下已經支付的碳成本應獲得完全認定,以防止碳洩漏及競爭失衡。同時,許多總部設於歐盟的鋼鐵利害關係人支持採取較為保守的抵扣方式,以維持CBAM系統的有效性。
針對回扣與補償機制出現分歧
諮詢結果顯示,在處理回扣與補償機制方面存在顯著分歧。
歐盟利害關係人普遍支持在計算國外支付的有效碳價時,應嚴格排除回扣。相比之下,許多第三國受訪者則爭取更廣泛地認定與氣候相關的成本、稅收以及與生產相關的費用。
鋼鐵業尋求務實的證明文件要求
關於支付證明的義務,鋼鐵業利害關係人呼籲建立務實且標準化的文件系統。
建議的證據形式包括政府核發的繳費收據、公用事業發票以及經認證的ETS繳費紀錄。受訪者警告,過於複雜的申報義務可能會使涉及多個供應商與中間產品的鋼鐵供應鏈難以管理。
「有效碳價」辯論仍具高度技術性
最具技術敏感性的議題之一涉及「實際支付的有效價格」之定義。利害關係人針對CBAM應僅認定直接的ETS成本,還是也應涵蓋與生產相關的廣泛氣候支出展開辯論。
部分受訪者認為,方法論應更側重於實際的減排成效,而非單純的貨幣碳成本。其他人則提議建立聚合系統,允許將數種碳定價工具合併為單一認定的碳價。
自願性碳信用仍具爭議
報告還強調了圍繞自願性碳信用以及《巴黎協定》第6條下的碳信用的分歧。部分國家與產業主張,當這些信用被整合進國家合規系統時,應計入CBAM的抵扣額度。
然而,其他利害關係人反對此種做法,理由是擔憂重複計算、驗證標準薄弱以及環境完整性不足。多位受訪者堅持,只有正式監管且政府強制執行的碳定價體系,才符合CBAM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