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政府碳中和及減碳目標,經濟部對於能源用戶契約用電容量超過 800 瓩,屬於經濟部依據「能源管理法」列管之能源用戶,修正相關的申報內容,並即日起生效。
根據經濟部公告指出,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能源用戶需依「能源管理法」第 8 條、第 9 條、第 12 條規定,填寫申報表後,並以紙本、電子檔 或網路方式向經濟部辦理申報。
經濟部指出, 依「能源管理法」第 11 條及「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第 4條規定,申報表應由能源用戶向經濟部能源署(或能源局、能源委員會)所辦理設置登記之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填寫並簽名(或蓋章)。
且前述能源管理人員,需以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 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第 3 條參加能源管理人員訓練,並取得「能源管理人員訓練 合格證書」者為限,並應依能源管理法及相關子法規定執行職務;能源用戶倘須調動能源管理 人員職務,應先向該署辦理異動登記後,始得為之。
近期內調升契約用電容量超過 800 瓩之新增能源用戶,或原登記之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已離職之 能源用戶,除應指派專人填寫申報表外,應依法儘速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 設置登記(或異動登記)。
另外, 依「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能源用戶於民國 104 年至 113 年期間之平均年節 電率應達 1%以上;另 114 年至 117 年之年度節電率目標及平均年節電率目標,應依「中華民國114年至117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辦理。
「能源管理法」第 21 條規定,未依規定申報使用能源資料或申報不實,或未辦理技師或能源管 理人員設置登記之能源用戶,由經濟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能源管理法」第 23 條規定,違反經濟部所定關於能源使用及效率之規定者,由經濟部通知限 期辦理;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另依「能源管理法」第 24 條規定,未依規定建立能源查核制度或未訂定或未執行節約能源目標及 計畫之能源用戶,由經濟部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