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川普的對等關税背景下,美参議員重新提出碳關税法案(FPFA,外國污染費法案),該立法還包括嚴格的懲罰性關税措施,以阻止規避和轉運到其他關税税率較低的國家轉進美國。專家提醒,台灣企業在關注關稅之餘,對於美國的碳制裁新法也需多加關注。
從目前的提案來看,2025年的FPFA保留了早期版本中允許例外或降低關税的許多條款,包括透過「國際伙伴關系協議」,即如果一個國家實施同等的環境和貿易政策,該協議可以完全豁免該國的進口商品。
協議國產品可享受費用減免,但需滿足:採用與美國兼容的碳排放監測與報告方法;同時限制新建高排放產能,如低收入國家有5-10年過渡期。
重新提出的該立法還包括嚴格的懲罰性關税措施,以阻止規避和轉運到其他關税税率較低的國家,因為這些國家被虚假地宣佈為進口原產地以逃税。
美國海關與國土安全部負責執執法,要求供應鏈透明化及數據驗證。
從目前的提法內容來看,美國碳關稅FPFA是可用碳權抵消的制度,專家估算,美國碳關稅為相對碳排放制度,比對台灣產品碳足跡為5噸,若美國只有3噸,進口時將被課徵兩噸的碳關稅,企業需注意,該制度是以美國計算排放算法為主,非歐盟的ETS制度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