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業為了降低碳排標準,採購綠電憑證做為間接排放的抵消計算,但在CBAM規定中,並非得以適用,企業需要有所警覺。
CBAM是EU ETS(歐洲碳排總量管制)的進項機制,它的核心是拉平同樣的商品在歐盟内外部生產所需要支付的碳價。因此,在EU ETS和CBAM的體系下,歐盟生產商支付的碳價,進口商必須同等支付;反之,歐盟生產商没有支付的碳價,進口商也不必支付。
進口商要為CBAM付出多少錢,是由進口商品隱含碳排放加上歐盟碳價所取得數字,而隱含碳排放是由直接排放和用電的間接排放组成的。基於上述的原則,在間接排放上,進口商為CBAM支付的部分,必須與歐盟本土製造商支付的部分一致。
根據公式,支付的間接排放成本,是由用電量、歐盟碳價和電力排放系數共同決定的。用電量和歐盟碳價由生產方式和市場決定的,意即CBAM的規則能確定的就是電力排放系數用哪個數。也就是說,目前大家一直在討論的本質是,單獨的能源屬性證書代表的發電項目的排放系數能否用於計算間接排放。
那麼,為什麼單獨的能源屬性證書及其排放系數等不能用來算CBAM的間接排放呢?那就需要回頭看看,在歐盟市場,單獨的能源屬性證書(來源擔保證書)的排放系數能否決定歐盟企業支付多少間接排放成本。以目前來看,答案是很顯然是「不能」。
CBAM為ETS的精進版本,必須在ETS管制行業別裡多年試點,找出整體管制行業別減碳的數據與成本,沒有ETS的國家若要以自行認同的綠電憑證做為抵換恐難獲得CBAM認可。